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的生产、经营活动,本着“从严治企”的方针,提高工作效率,根据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,对本公司劳动纪律作如下暂行规定:
一、
生产线上员工实行计件工资,凡请病、事假者取消当日计件工资。不提倡带病坚持工作,生病的员工可凭职工医院的病假证明,批准后休息。
二、
全体员工上下班不得迟到、早退或中途请假外出办私事,员工每月发生上述现象者,第一次罚款10元,第二次罚款20元,第三次回家待岗,等候单位处罚。迟到者应自觉在门卫处登记,并主动按规定交罚款,当日如不交罚款,次日加倍处罚。
三、
严禁员工旷工现象发生,员工旷工一天罚款50元,旷工两天以上停工检查,等待处理。
四、
生产线上员工请病、事假,三天以内工段长同意后,由分管经理批准,超过三天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。行管人员请假由总经理批准。员工请病、事假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,并将请假条交考勤员登记。员工如生病(急症)或遇急事等特殊情况,需上班前打电话请假,到公司后再补办请假手续。
五、
员工在生产线上作业时,必须穿戴整齐,严禁在生产车间、办公室干私活、打牌、吃零食、早点和其它不文明行为。发现一次罚款5元,打架者另行从严处理。
六、
全体员工中午不准饮酒,一经发现罚款10元,并当即停工检查。
七、
全体员工上班要求在自己岗位上干好本职工作。员工上、下班,中途外出时必须在门卫处登记,发现一次不按此制度执行者,罚款5元,擅自出入者一次罚款5元,三次者自动离岗。
八、
本规定未尽事宜,如工伤假、生育假等按合肥建筑材料一厂有关规定执行。
本规定自通知之日起生效,希全体员工严格执行。 |